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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东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教学基地 的通知
发布人:师承中心
5922
2017-05-23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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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2006第52号令)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建立符合中医师承临床实践需要的教学基地,确保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稳步落实,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全面筛选,决定建立广东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第一批共50家。

关于建立广东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教学基地

的通知

粤中医研[2017]39号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2006第52号令)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建立符合中医师承临床实践需要的教学基地,确保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稳步落实,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全面筛选,决定建立广东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第一批共50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内容

对教学基地的教学条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教学管理(组织建设、基本建设等)、教学实施(专业理论教学、临床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合格性评审和认定。

二、评选对象

承担中医师承临床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学基地(包括设置中医科的综合医院,各级中医医院及医学高等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

三、评选标准

由中医师承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教学基地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四、评审组织

中心成立由专家指导委员会主席团组成的临床实践教学基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审组织领导。

五、评审程序

承担中医师承临床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学基地(包括设置中医科的综合医院,各级中医医院及医学高等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首先根据上述“评审依据”所列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中心进行初审。

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取得评审领导组同意后,组织相关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评认定。复评合格的医院,由中心发文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中医师承教育研究中心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申报书》

 

 

广东中医师承教育研究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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