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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中医师承报名常见陷阱!
发布人:师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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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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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师承关系到中医的传承与兴衰,但社会上存在很多机构,为迎合学员想学中医、想考取执业医师证的急切心理,为获得经济利益,枉顾法律政策,夸大事实,这不但会耽误了学员学习中医的时间,打击了学习中医的热情,还会触犯相关法律,还会影响到中医事业的传承与发展。

当下,中医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第一部中医药法即将出台,中医事业及中医从业人员正迎来中医大发展的伟大时代。师承,是中医传承的重要方式。国家历来都重视师承工作的开展,尤其是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第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对中医师承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师承人员通往执业行医的道路正式开启。

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进一步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省份尽快推动相关工作。2015年以来,广东省及其它省份相继出台了《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了中医师承工作的开展,执行和管理细则也正在进一步酝酿。

师承中医不但可以学习中医知识,还可以有机会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是广大基层中医从业者、爱好者的福音。但也有不法份子借此机会,趁着政策大好却管理未严的时期,打着师承的名号,巧立名目,收敛钱财。广东中医师承教育研究中心根据学员的反馈,通过调研,将社会宣传的常见陷阱列举如下:

1、承诺可以拜师,可以获取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但最后往往是没有拜师,且没有签订并公证国家统一样式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

根据卫生部第52号令,师承导师必须是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且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如果不需要拜师,不需要和导师签订唯一的合同,不需要进行合同公证的,还承诺可以有资格考《出师证》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的,均是骗子。

2、非法盗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者市中医药管理局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卫生部第52号令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出师证》必须是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不会颁发,市级单位无权颁发!更有甚者,收取了学员学费后,只是简单的所谓的视频学习,最后以某某协会的名义发《出师证》,也是不被法律认可,不具备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

3、宣称不需三年就可以考《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甚至可以考执业助理医师证。

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可申请出师考核,取得出师证后,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1年,是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不是哪个省份或者机构可以擅自修改或决定的!

4、报名之后,不需学习,满三年即可参加出师考试。

卫生部第52号令指出,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各省均对师承学习内容有规定。已经有地方出台政策,要求申请参加出师考试的师承人员,出具学习过程证明,以保证师承学习的有效性。

报名之后,不需学习,满三年即可参加出师考试,这种做法是极具风险的,最后极有可能导致不能参加出师考试。

5、以确有专长之名,开展短期培训,即声称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卫生部第52号令,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

1)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2)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有些机构声称,不需任何基础,只需短期培训,即可参加确有专长考试。请大家加强警惕!国家政策明确要求参加人员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6、承诺考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可以直接行医。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第52号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来制定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规定:师承人员或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省级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换句话说,即使通过确有专长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也必须在省级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才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关于《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规,需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但是截至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未正式发文。社会上宣传的这一文件的解读均不属实,请大家谨慎看待,切勿上当受骗。


师承关系到中医的传承与兴衰,国家和各个省份均制定了科学、严谨的政策来推动师承工作。但社会上存在很多机构,为迎合学员想学中医、想考取执业医师证的急切心理,为获得经济利益,枉顾法律政策,夸大事实,闪烁其词,乱给承诺,想方设法让学员缴费报名,这不但会耽误了学员学习中医的时间,打击了学习中医的热情,还会触犯相关法律,还会影响到中医事业的传承与发展。

卫生部第52号令是中医师承的政策依据,不依政策不依法律办事,不多加思考,不加以判断,不分析政策和法律,最终很有可能导致金钱浪费,岁月蹉跎。请大家加强警惕,为自己负责,为中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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